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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赛项经费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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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对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赛项经费的管理,进一步规范经费的筹集和使用,提高赛项经费的使用效益,严肃财经纪律,特制定本办法。

一、赛项经费的筹集

(一)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各赛项经费的筹集渠道包括:主要合作企业及其他企业提供的现金赞助、承办单位的经费支持、承办院校的经费支持、赛项承办地人民政府的经费补贴以及其他收入等。

(二)赛项经费原则上筹集货币资金,并严格按预算收入确定的项目金额筹集到位。

(三)统筹赛项经费由大赛执委会办公室负责向合作企业筹集,筹集的资金存入大赛执委会指定的专用账户,专款专用。

(四)自筹赛项经费筹集由赛项执委会、赛项承办单位和承办院校共同负责,筹集的资金存入指定单位的专用账户,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五)赛项相关单位或组织(承办单位、合作企业、专家组)不得以大赛名义收取任何形式的参赛费、报名费、会议费或培训费。

(六)统筹赛项筹集的企业赞助经费,主要用于拨付统筹赛项的资金。自筹赛项上缴企业现金赞助10%的统筹费,用于自筹赛项经费不足时的调剂。统筹赛项和自筹赛项需要使用统筹经费,均需要向大赛执委会提交申请。大赛执委会视赛项的实际情况审批,统筹经费经大赛执委会批准后拨付。

(七)各赛项除按合作协议向企业筹集经费外,承办单位和承办院校不应向赛项合作企业提出额外的资金要求。(赛项合作企业主动要求承担的情况除外。)

二、赛项经费的管理

(一)赛项经费管理由赛项执委会统一管理。

(二)赛项经费管理坚持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的原则。

(三)赛项经费实行预算管理。各赛项执委会主任会同相关责任人,按比赛项目的实际情况,科学编制经费预算,做到收支平衡,略有结余。

(四)赛项经费预算的内容包括预算收入、预算支出和结余。

预算收入包括:企业赞助收入;承办单位补贴收入;承办地政府补贴收入;承办院校经费补贴收入;赛项经费统筹补贴收入以及其他收入。

预算支出包括:会务费、赛项器材和设备的使用费(不包括器材设备购置费用);赛项比赛耗材费(不包括比赛耗用的水电气);赛项专家工作费;赛项裁判费;赛项参赛选手服装费;赛项获奖选手奖品费;赛项内场宣传费;赛项摄录像与资源转化费;赛项经费统筹支出及其他费用。

(五)赛项经费预算,经赛项执委会主任签字后,按规定时间报大赛执委会办公室备案。

(六)赛项经费须由赛项执委会指定本赛项唯一的经费代管单位管理。代管单位一般应为赛项承办院校,不得指定赞助企业作为经费代管单位。代管单位须建立赛项经费专户,并指定专人管理。原则上统筹和自筹赛项经费均须由赛项承办院校代管,由赛项执委会支配。

(七)统筹赛项的经费主体由大赛执委会通过“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企业合作计划”解决,不足部分由赛项承办地协调解决。

(八)各赛项执委会须制定本赛项经费具体的管理办法和流程,按规定的管理办法和流程管理经费。经费支出必须由经办人和赛项执委会主任签字后,按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九)大赛各项经费收入和支出应按国家财务制度的要求进行规范的会计核算。

三、赛项经费的使用

(一)赛项经费支出必须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制度,遵守财经纪律,必须符合审批和报销的有关规定。

(二)筹集的赛项经费只可用于赛项筹备和正式比赛的相关支出。

(三)赛项经费支出严格按预算支出的内容和额度执行,不得超项目和超额度支出,特殊情况须按规定报批。

(四)自筹经费的赛项应向大赛执委会指定的账户上交本赛项企业现金赞助金额的10%用于统筹(特殊赛项经执委会核准可考虑减免)。

(五)赛项经费支出由赛项承办院校负责具体办理。赛项承办院校须指定赛项经费收支账户和财务管理负责人,并向赛项执委会上报。

(六)赛项经费支出标准应按规定执行。器材使用费、比赛耗材费、参赛选手服装费、获奖选手奖品费等,凡需要招标采购的按招标管理规定办理。专家和裁判人员按下列标准执行:专家费用标准为每人每赛期不超过2000元,比赛期间的裁判、仲裁人员费用标准为每人每赛期不超过1000元。赛项监督员的费用标准为每人每赛项1000元,费用由赛项承办院校垫付,赛后由大赛执委会统一拨付。

(七)参与赛事筹备、裁判、监督工作的职业院校专家,在大赛筹备和举行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原则上由各自学校承担。行业和企业专家的交通费用,本人单位承担有困难的,按规定标准由赛项经费承担。

(八)赛区(场)所在地人民政府所承担的相关工作产生的费用(包括赛期活动组织、人员接待、宣传交流等费用),由赛区(场)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按照赛区(场)承办承诺落实。

(九)大赛执委会同意开展且与大赛赛事组织相关的宣传、会务、调研等费用,由“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企业合作计划”所筹经费划拨。

(十)涉及大额资金的采购,应参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进行。

四、赛项经费的监督检查

(一)各赛项须在比赛结束后两个月内对账目进行内部审计,并将内部审计报告报大赛执委会办公室备案。

(二)凡使用大赛统筹经费的赛项,在比赛结束后三个月内,大赛执委会办公室将对统筹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必要时将委托审计部门对统筹经费的使用进行专项审计。

(三)年度大赛闭幕后,大赛执委会将对各赛项的经费管理和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并视管理和执行效果对赛项执委会进行经费奖励或补贴。奖励经费将拨付至经费代管单位的赛项经费专用账户。

(四)对赛项经费使用和管理过程中出现严重财务问题的,将按法律法规和有关财经纪律处理。

五、赛项经费审计

(一)经费代管单位应在竞赛结束后2个月内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二)经费审计报告应在竞赛结束后3个月内报全国职业院校技能竞赛执委会,并由执委会组织专人对审计结果进行审核。

(三)全国职业院校技能竞赛执委会对经费使用不规范的单位进行质询,对于违反财务纪律的行为,应按国家相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本规定从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公布的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本规定的解释权归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执委会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