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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足球联赛中球员撤销报名的风险 ——运动员人格权(personality rights)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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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笔者查阅相关资料以及检索相关案例得知,虽然RSTP之前没有明确界定球员单方解除合同的正当理由的范围,但是实务中,通过大量判例检索,侵犯运动员人格权(personality rights)的行为可构成球员终止合同的正当理由。

1. 长春亚泰与柳宾科维奇案例解析CAS 2014/A/3525 Changchun Yatai Football Club Co. Ltd. v. Marko Ljubinkovic

首先我们先看一下涉及中超俱乐部长春亚泰的国际体育仲裁院(CAS)的案例,2012年2月22日,长春亚泰与塞尔维亚籍足球运动员柳宾科维奇(Marko Ljubinkovic)签署了一份工作合同,合同中约定俱乐部有权单方撤销报名,柳宾科维奇在中超联赛2012赛季上半程出场12次并取得一粒进球。2012年7月13日,俱乐部撤销了柳宾科维奇的报名,原因是俱乐部在二次转会期间引进了新外援,由于外援名额限制无法再为柳宾科维奇报名,且通知他不再被允许随一线队一同训练,因此柳宾科维奇只能在没有任何教练员或者医疗人员的辅助下开始独自训练。

后柳宾科维奇的经纪人多次向长春亚泰发送传真,要求俱乐部按照工作合同的约定允许柳宾科维奇随球队一同训练且提供充足的训练设施,但长春亚泰置之不理,于是柳宾科维奇于2012年8月7日向长春亚泰发送挂号信并以其具有正当理由立即解除了工作合同,他认为长春亚泰单方面违反工作合同,没有履行提供训练及医疗条件的义务,构成正当性解约的事由。

柳宾科维奇于2012年9月12日向FIFA申请仲裁,FIFA于2013年8月30日作出裁决,裁定由长春亚泰向柳宾科维奇支付拖欠的2万欧元工资以及33.05万欧元的违约赔偿金及相应利息。长春亚泰不服FIFA争议解决委员会的裁决,于2014年3月13日向CAS提起上诉,CAS认为柳宾科维奇单方解除工作合同具有正当理由,维持了FIFA的裁决,裁决长春亚泰败诉。

2.运动员人格权保护问题

人格权的问题在体育领域中需要结合行业特殊性进行综合论证,虽然长春亚泰与柳宾科维奇签署的工作合同中虽然存在长春亚泰单方面决定球员能否代表一线队出场以及降薪的条款,但这并不代表俱乐部依据该等条款撤销外援联赛报名不会构成违约。对运动员而言,人格权包含通过体育活动发展并实现人格、职业自由以及经济自由的权利。因此,运动员参与与之竞技水平相适应的体育活动的权利是受到保护的。对职业运动员而言,停赛或者任何其他形式的参赛限制可能会对作为职业运动员的经济发展以及成就、选择职业体育的自由以及不受限制的参赛权利产生影响。这项自由在体育领域至关重要,因为运动员通过体育活动实现其职业生涯的周期非常短暂。对足球运动员来说,这个周期要短于其他运动员。

运动员若无法积极投身于竞赛中,其商业价值以及未来职业成就将会受到严重影响。一名在顶级联赛效力的职业球员为了保证其市场价值,不仅需要与其同等水准的球员一同训练,还必须与球队一同参与最高水准的比赛。球员在工作合同项下的基本权利中,不仅包括及时获得报酬的权利,还包括参与训练以及获得代表球队在官方比赛中与其队友同场竞技的机会的权利。对运动员而言,人格权是一项基本权利,在CAS判例中,常见的侵犯球员人格权的行为包括安排球员单独训练、注销登记、不提供工作许可、不提供适当的训练和医疗保障四个方面。

关于单独训练,其实在无伤病恢复的情况下,随意安排球员个人训练,实质上限制了球员积极从事职业的权利,毕竟足球如果失去团队配合基本失去了价值和意义,如果没有关于球员被排除在球队之外的合理理由,随意安排球员单独训练的事实可被视为雇用该球员的俱乐部严重侵犯了该球员的人格权以及双方签订的雇佣合同,无论是FIFA DRC还是CAS,都认为对于职业球员而言,为保持其市场价值,必须定期与同级别球员一起训练,这是保持高水平竞技状态的唯一方式。

不提供工作许可以及不提供训练保障医疗设施等条件相对好理解,本文不做赘述,整体而言,可以理解为劳动法保护劳动者的基本原则在足球行业中的具体体现,当然,一般情况下,单独训练以及注销登记往往也伴随着这两项,在没有任何协议基础的情况下,俱乐部擅自注销球员,不让其参与集体训练,又剥夺了其获得适当训练和医疗设施的权利,构成了球员终止合同的正当理由。

除去这两项之外,撤销报名注销登记往往是争议发生的高频点,下文将重点论述。

3.撤销一线队报名是否可以被认定为侵犯运动员人格权——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并不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准则

一般情况下无正当理由撤销球员报名确实有侵犯运动员人格权的嫌疑,但是这个尺度需要衡量,并没有准确界定,还是需要个案分析,目前CAS的裁判尺度也还是相对比较飘忽,但是大体上还是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来评判,比如撤销报名下放的理由是否正当合理?对此球员是否还按时足额发放工资?此种措施是临时的还是永久的?工作合同中是否有相关明确约定?是否提供了足够的保障足球训练设施?是单独训练还是跟队训练?虽然这些标准不是硬性标准但是大体上是CAS仲裁员的重要参考标准。

根据笔者检索,一般情况下,如果随意撤销了一名球员的一线队报名,但是假如在被取消注册之后,球员依然正常参与球队的训练(注意是球队训练,不是单独训练,也不是预备队训练),比如CAS 2013/A/3074Club KS Lechia Gdańsk v. Bedi Buval案中认定,迫使一名球员单独训练一个月以上,构成该名球员解约的正当理由。但如果仍然正常从球队俱乐部获得合同规定的薪水,且球员未在合理的时间内对取消其注册的行为提出异议,那么这种情况下,CAS一般会考虑到上述因素的存在,俱乐部并不构成违约,由此可见,CAS在具体案例中还会将其他因素纳入考量,如果俱乐部处理得当,法律风险是可控的。